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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洪飞与启东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飞,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00号原告孙洪飞。委托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便民服务中心七楼。法定代表人薛峰,局长。原告孙洪飞诉被告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作出启行审撤字[2016]第0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启东高剪切乳化机有限公司2014年6月23日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和2014年8月11日公司注销登记,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洪飞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