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645号原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496。被告:姜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502。原告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