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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645号原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496。被告:姜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502。原告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