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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允增与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增,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855号原告:王允增,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平,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浩,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允增与被告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允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允增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允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王允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