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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341号原告王晓霞。被告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霞诉被告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晓霞于2016年10月11日以案件已超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晓霞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