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春兴与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兴与被执行人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嘉海许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春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000元,余款573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33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高建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