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元买生与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买生,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3534号原告:元买生,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凤香,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元买生与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林香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林香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和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8日至10月1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分五次借款35万元,约定了月息2分及滞纳金。被告亚林香村未答辩。原告元买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五张,借据上均有被告亚林香村加盖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郝凤香的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8日至10月1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分五次借款35万元,约定月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为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计14.7万元,原告放弃了滞纳金及其余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亚林香村向原告元买生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放弃其部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买生借款35万元及利息14.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亚林香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