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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向东与石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东,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赵向东,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石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杏花村。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向东,被执行人石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