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向东与石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东,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赵向东,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石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杏花村。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向东,被执行人石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