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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娄中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等与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玲,肖泽阳,肖泽浩,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娄中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肖玲。被执行人肖泽阳。被执行人肖泽浩。被执行人蒋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与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玲、肖泽阳、肖泽浩、蒋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玲、肖泽阳、肖泽浩、蒋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玲、肖泽阳、肖泽浩、蒋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湖南银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玲、肖泽阳、肖泽浩、蒋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