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喻文侠与刘战伟、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文侠,刘战伟,代红,刘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86号原告:喻文侠,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战伟,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代红,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卫强,男,1990年7月6号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喻文侠与被告刘战伟、代红、刘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文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刘战伟、代红经公告传唤、刘卫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喻文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战伟、代红、刘卫强偿还喻文侠借款3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刘战伟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代红与刘战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卫强系刘战伟之弟,其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刘战伟、代红、刘卫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喻文侠身份证,证明喻文侠主体资格。2、2014年11月9日刘战伟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银行明细信息》,证明刘战伟向喻文侠借款30万元、刘卫强承担担保责任及银行转账情况。3、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2013年4月15日刘战伟与代红登记结婚,代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与喻文侠系母子关系。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刘战伟与代红登记结婚。刘战伟因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3月4日向喻文侠借款2万元、同年6月27日向喻文侠借款5万元、同年9月28日向喻文侠借款20万元、同年11月9日向喻文侠借款3万元,同日,刘战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喻文侠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款人:刘战伟,2014.11.9。担保人:刘卫强。”喻文侠通过其子高某在建设银行账户分三次转款至刘战伟在建设银行账户27万元,给付现金3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战伟向喻文侠借款的事实,有刘战伟出具的借款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刘卫强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刘卫强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刘战伟与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事实发生时并未约定为刘战伟的个人债务,亦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代红亦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所述,刘战伟向喻文侠借款发生在刘战伟与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喻文侠主张刘战伟、代红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喻文侠要求刘卫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战伟、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喻文侠借款本金30万元。二、刘卫强对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刘战伟、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军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艺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