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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伯贵与高英、张隆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伯贵,高英,张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袁伯贵。被执行人高英。被执行人张隆超。申请执行人袁伯贵与被执行人高英、张隆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高英、张隆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支行62×××37账户中有存款30562.01元;张隆超在中国银行蕲春支行00×××Y0账户中有存款2246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支行62×××37账户中存款2439.71元;张隆超在中国银行蕲春支行00×××Y0账户中存款3046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