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沈换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任县光明街37号。法定代表人陈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换平(又名沈焕平),男,生于1976年1月8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换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冀0429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审 判 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印)书 记 员 张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