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贾兆荣与被告庆阳周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荣,庆阳周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40号原告:贾兆荣,男。被告:庆阳周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冠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贾兆荣与被告庆阳周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贾兆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92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0年以来为被告酒店供应干调水产,至2015年11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89239元未付,原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现该企业未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属自动歇业状态,本院在告知原告应继续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后,原告仍未能提供,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兆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