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与吴昌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吴昌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民初11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负责人:魏云,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诚,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昌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住政和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某监狱服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昌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诚、被告吴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南平��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昌建向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192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叶水清乘坐陆保全驾驶的闽H6E0**号三轮摩托车,经政和县交警大队门口时,叶水清下车后与周金凯驾驶的闽HTM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叶水清受伤倒地后,遭吴昌建驾驶的闽D52M**号轿车碰撞碾压,造成叶水清再次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派员勘察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叶水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保全和周金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吴昌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金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3月15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政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判令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赔付许达柳、刘声花、叶宝文各项损失合计111926元。2015年4月7日,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肇事车驾驶人吴昌建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先予以赔偿,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责任人追偿,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昌建承认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吴昌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1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39元,减半收取计1269.5元,由吴昌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和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