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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连竹与徐志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竹,徐志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08号原告:姜连竹,女,汉族。被告:徐志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竹与被告徐志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连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连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连竹负担。审判员  宋法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绍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