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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鲍绍孝与苑红力、高奎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绍孝,苑红力,高奎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530号原告:鲍绍孝,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郭庙乡鲍楼村鲍楼**号。法定代理人:肖鑫,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郭庙乡肖井村肖井***号。被告:苑红力,男,1979年6月23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屈王庄村***号。被告:高奎旺,男,1981年8月1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屈王庄村***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西侧。主要负责人:刘建新。原告鲍绍孝与被告苑红力、高奎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鲍绍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绍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绍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鲍绍孝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