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亮明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长葛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7时许,在长葛市八七路文化宾馆内,被告人石某某趁同住的网友宋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盗窃宋某1100元人民币和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供述、书证等,石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涉案款物已追退被害人,被害人并对被告人石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6)第08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退,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石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