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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2003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巍,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卢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客车途经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馨园小区后门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鄂B×××××小型客车发生刮擦,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71.47毫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卢巍提出,被告人徐某坦白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客车途经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馨园小区后门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鄂B×××××小型客车发生刮擦,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71.47毫克。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2003年10月27日,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车辆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赵某、柳某、万某、戴某、周某、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卢巍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同时,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