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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艳芳与邓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芳,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芳,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邓旭,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文禹审判员  杜新民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