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友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4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友章,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被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二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友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娜、赵昱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友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贾友章先后两次入户盗取存折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3.26元。1、2015年11月,被告人贾友章至峄城区榴园镇龙泉庄村贾某1家中,盗取中国邮政储藏银行存折、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折各1本。后贾友章用存折原始密码分别于2015年11月14日、12月24日两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峄城支行取款共计人民币870元,存折内尚有余额人民币3.26元。2、2015年11月,被告人贾友章至峄城区榴园镇龙泉庄村贾某2(精神残疾贰级)家中,盗取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折2本(设有密码)。案发后,被盗的4本存折己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友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1、贾某2陈述,证人张某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残疾证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友章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部分物品返还,可以从轻处罚;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友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责令被告人贾友章退赔被害人贾士芳损失人民币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孟凡军人民陪审员 杨诗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