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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郎慧敏与刘向前、杨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慧敏,刘向前,杨蕙,郎慧敏,刘向前,杨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522号原告郎慧敏,女,19982年8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肇东市。被告刘向前,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杨蕙,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慧敏与被告刘向前、杨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郎慧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0元,由原告郎慧敏承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