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有财与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之间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有财,唐晓林,仇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房有财,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唐晓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仇志辉,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房有财与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之间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房有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令,责令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房有才借款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执行费885元),但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2016年6月1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唐晓林、仇志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十四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唐晓林当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房有才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于2016年12月14日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房有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