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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娄宴涛与李秀芳、史宴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宴涛,李秀芳,史宴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328号原告娄宴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代理人于志刚,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史宴端,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青岛娄宴涛与被告李秀芳、史宴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