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董孝勇与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孝勇,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02民初1801号原告:董孝勇,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务工人员,租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棕树塘小区*层。法定代表人:刘佳,系公司经理(未到庭)。原告董孝勇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孝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孝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91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完工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董孝勇在2016年元月为被告方圆公司装修店面,后工程完工,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务工费。之后,被告先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27900元欠条凭证,又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11297元欠款凭证,并注明2016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被告方圆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元月原告董孝勇为被告方园公司装修店面,工程完工后,原告董孝勇向被告方圆公司主张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方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之后,被告方圆公司先后于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董孝勇出具27900元和11297元欠款凭证两张,共计39197元,并均注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方圆公司拖欠原告董孝勇的劳动报酬39197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方园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佐证,被告方圆公司未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董孝勇要求被告方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91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从原告董孝勇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从2016年8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孝勇劳动报酬计3919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春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