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于广西容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黄某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以自己可以疏通关系找人能帮被害人谭惠珍办理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鱼种场柳邕路边加建房屋的房产证为由,分三次骗取得谭某现金8万元。之后,谭某多次催问房产证办理事宜,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变更联系方式,不知下落。2015年8月3日,谭惠珍到柳江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谭某,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中屯152号,贰级肢体残疾,系残疾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的对象为残疾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韦理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