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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陈楚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陈楚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浮西后埠片区厂房。负责人:林伟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喜鹏,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洪,男,16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楚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环保设备安装登记表》的原件,致使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了改变,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出现因可能采信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新提供的证据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对此行使上诉权利的情形,故应由一审法院对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新提供的《环保设备安装登记表》原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作进一步的审查并作出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兴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翁晓红审判员  姚焕丹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逸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