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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进与程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程贤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63-1号原告:王进,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程贤岭,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王进与被告程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述地址现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