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进与程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程贤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63-1号原告:王进,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程贤岭,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原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王进与被告程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述地址现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