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859号原告: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1288号2幢2137室。法定代表人:胡爱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蔡祥贤。原告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定作款160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其与被告签订《丽丰商场美陈布置合同》1份,约定由其向被告提供美陈设计、美产产品定制、整体布置及安装等定作承揽服务,总价款258000元。其依约完成美陈布置并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但被告仅付款97400元,余款逾期未付。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丽丰商场美陈布置合同》1份,约定乙方为甲方苏州中润丽丰商场美陈布置事项提供美陈设计、美陈产品定制、整体布置及安装的服务,上述服务事项定于合同签订之日开工,总工期20天,总价款258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7400元,乙方收款后开始美陈定制。美陈产品进场后,乙方开始进行产品拆包和现场定位摆放。布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整体验收,并于验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67700元,余款129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合同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布置进度款,如有延误,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7400的发票1份,金额为7740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付款77400元。2015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金额合计180600元。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原告称,其按期交付美陈产品,亦经被告验收合格,但未当即形成验收报告。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员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合同项下产品,为此提供2015年3月23日《收货确认单》1份,载明美陈产品点位、图示、材料、数量等信息,落款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一栏,有“数量属实,符合原设计要求。设计部高杰然”手写字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美陈布置合同(含报价清单)、现场图片、发票、发票签收单、付款凭证、收货确认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案涉合同总价款为258000元,原告自认收款97400元,故尚欠160600元。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及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缔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款160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计取185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8元,由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茂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