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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684号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9幢15号。法定代表人:邹玉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润、周商夏,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法定代表人:吉伟。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20元,由原告常州玉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