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曹银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曹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622号之二申请人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宁津县中心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李守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大庄工商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曹银山。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曹银山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银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16×××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 判 长 孙艳霞审 判 员 王文兴助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