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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8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指定辩护人郑郑,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