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8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思才、梁我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才,梁我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84号申请执行人:徐思才,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梁我基,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我基的集体分红款6083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