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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甲与吴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甲,吴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1262号原告:范甲。被告:吴甲。原告范甲与被告吴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范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