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甲与吴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甲,吴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1262号原告:范甲。被告:吴甲。原告范甲与被告吴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范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