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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239号

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7423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赵建峰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