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7423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赵建峰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