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向前与冯志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前,冯志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370号原告刘向前,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居民。被告冯志荣,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前与被告冯志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