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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柴根荣、管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根荣,管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柴根荣。被执行人管云良。柴根荣与管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根荣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云良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管云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根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管云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