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玉玲与被申请人王宏、庄广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玲,庄广福,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195号申请人:赵玉玲,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庄广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王宏,住隆化县。申请人赵玉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庄广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庄广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工资账户至300000元止。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赵玉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