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韩明利与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利,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明利。被执行人:李维峰。被执行人:胡俊孚。被执行人:胡建辉。被执行人:曲希成。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明利与被执行人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