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三和与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和,柴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80号原告张三和,男,汉族,1959年02月2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87年07月03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柴金莲,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原告张三和诉被告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