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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三和与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和,柴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80号原告张三和,男,汉族,1959年02月2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87年07月03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柴金莲,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原告张三和诉被告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