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鲍代兄与被告陈海明、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代兄,陈海明,包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846号原告鲍代兄,女。被告陈海明,男。被告包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与被告陈海明、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代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代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