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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筠与被申请人李义宝、邱桂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筠,李义宝,邱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财保34号申请人赵筠,男,回族,1984年9月12日生。被申请人李义宝,男,汉族,1946年9月23日生。被申请人邱桂芳,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生。申请人赵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义宝、邱桂芳名下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赵筠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义宝、邱桂芳名下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赵筠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傅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