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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鲁静与武汉大楚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静,武汉大楚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鲁静,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大楚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德威大厦)1栋3层4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大楚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80,000元;执行费14,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大楚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4,2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