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沈国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沈国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114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负责人:董悦,总经理。被告:沈国泉,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6楼。负责人:汪建法。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沈国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力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查,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力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