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55号原告:姜某某,男,1962年7月30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于某某,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