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与于普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于普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63号原告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被告于普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普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城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偏凉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