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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吴春阳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吴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新市大街。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太平,系该局桦树林业站站长。被申请人:吴春阳,男,汉族,现住临江市。(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3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1.责令吴春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6179平方米×10元/平方米=617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春阳2014年10月在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九社后沟(桦树森工林相图11林班8.10小班内)非法开垦集体林地6179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3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6179平方米×10元/平方米=61790元”。被执行人吴春阳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缴纳罚款,又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吴春阳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春阳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吴春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3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吴春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苑克建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