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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关于苏娟娟诉张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娟娟,张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020号原告苏娟娟(曾用名苏亚娟),女,195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羽杰,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苏娟娟与被告张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规范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苏娟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苏娟娟负担。审判员  赵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天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