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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振欢、俞达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47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欢,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李振欢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俞达乐,男,1996年7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俞达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朱莉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小林,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文县。被告人杨小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9日释放。被告人杨小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祥巧,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余祥巧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世开,男,1991年12月15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张世开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阳晾,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被告人欧阳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庞厚慧,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人庞厚慧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欧阳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欢、被告人俞达乐及其辩护人朱莉明、被告人杨小林及其辩护人杨玉书、被告人余祥巧及其辩护人孙小蓓、被告人张世开及其辩护人徐玲、被告人欧阳晾及其辩护人王惠、被告人庞厚慧及其辩护人戴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李振欢与被告人欧阳晾因琐事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梅新街附近的某游戏室内发生扭打,后被告人李振欢纠集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持木棍与使用榔头的被告人欧阳晾及其纠集的使用瓷砖等工具的被告人庞厚慧等人互殴,致使被告人李振欢、杨小林、余祥巧、俞达乐、欧阳晾、庞厚慧受伤及被告人张世开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振欢面部、右背部、右上肢损伤、被告人俞达乐头部损伤、被告人杨小林右肩部、左上臂损伤、被告人余祥巧头部损伤、被告人欧阳晾面部损伤、被告人庞厚慧头部、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李振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庞厚慧于2016年6月27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共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李振欢、欧阳晾系首要分子,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小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振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俞达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俞达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小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小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对方对于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杨小林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祥巧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祥巧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被告人余祥巧属于被纠集者,参与打斗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余祥巧减轻处罚,处以一年六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世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张世开虽参与聚众斗殴,但因其是开车的驾驶员,到达现场后并未冲进巷子里打架,斗殴时间持续仅两三分钟,不是致对方轻微伤的直接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仅系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应认定为从犯。第二,被告人张世开系自首,无前科劣迹。第三,斗殴对方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张世开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阳晾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因被告人李振欢想强行赊账而引发口角直至斗殴;被告人欧阳晾一开始没有持械,在被对方用木棍打了后,再回店里拿了修机器的工具,与事先有意图的持械斗殴相区别。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晾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厚慧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庞厚慧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本案的发生对方有重大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对方挑起的;被告人庞厚慧在被对方勒住脖子的情况下拿了瓷砖砸了对方,木棍是从对方手里抢过来的,故持械斗殴的主动性不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庞厚慧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李振欢与被告人欧阳晾因琐事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附近的某游戏室内发生扭打,后被告人李振欢纠集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持木棍与使用榔头的被告人欧阳晾及其纠集的使用瓷砖等工具的被告人庞厚慧等人互殴,致使被告人李振欢、杨小林、余祥巧、俞达乐、欧阳晾、庞厚慧受伤。后被告人庞厚慧又持木棍将被告人张世开价值人民币468元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振欢面部、右背部、右上肢损伤、被告人俞达乐头部损伤、被告人杨小林右肩部、左上臂损伤、被告人余祥巧头部损伤、被告人欧阳晾面部损伤、被告人庞厚慧头部、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李振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庞厚慧于2016年6月27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振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傍晚5点多,我在吴江梅堰某商业银行边上一游戏店打游戏输了钱,我就想跟店老板借点游戏币继续玩,但老板不借,还骂我,之后我就和老板相互推搡了几下,当时店里一老头拉偏架,导致在店里我还被老板打了几拳,我感觉吃亏了,但我没有离开店里。之后老头跟我说老板喊人了,让我赶紧离开。在店里待了几分钟后,我感觉不对劲,就走到游戏店外面跟俞达乐打电话,说我在梅堰被人打了,让他过来架个相,他同意了,然后我就在店门口等。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又电话联系俞达乐问他来了没有,他说快了,同时我叫他到梅堰某商业银行那里。一根烟的功夫后,店老板带了十几个人从我后面走过来,老板站在我面前什么话没说就打了我两个耳光,还掐我脖子,用拳头打我,跟老板来的人中还有3、4个人也动手打我。他们打了一分钟左右,我表弟俞达乐也到了,他当时带了3、4个人冲过来,有人手里还拿了木棍。对方看到我表弟俞达乐他们来了,就想往后走,我表弟他们将我拉过来后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店老板想走,我就拉住他并打了起来,这时候从游戏店里冲出一些人来,我被店老板及另一瘦高个男子拉倒在店门口,瘦高个男子拿了个水泥块砸我头部,店老板也拿了榔头打我身上、头上及用脚踹我。这时候店里老头说有人报警了,然后老板和瘦高个就跑了。被告人李振欢辨认出欧阳晾就是与其发生斗殴的男子,同时辨认出本方人员有俞达乐、杨小林,未辨认出余祥巧、张世开等人。2、被告人俞达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6点左右的时候,我接到李振欢电话,说他在梅堰有事,让我们过去一下,意思就是让我们过去帮忙打架。当时我跟余祥巧、张世开、杨小林在一起吃饭,因为我当时按的是手机免提,吃饭的人都听见了,也都知道要过去帮忙打架。余祥巧就说带几根木棍,以防打起来吃亏,当时我们大家都同意,于是我们到余祥巧车内拿了4根木棍,准备打架时用。之后由张世开开他的黑色雪弗兰车子到了梅堰某商业银行那边,因为中途李振欢又打我电话让我到银行那边。我们到了之后,看见李振欢在银行边上的巷子口被5、6个人围着打,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后,就每人拿了一根木棍冲过去打对方。当时我用木棍打了对方一个男子身上一棍,后来我被一个人踹了一脚,摔到了巷子里面,其他人在巷子外面打。后来我还看到对方有人拿着刀和橡皮棍子打我们4个人,我的头和身上都被对方用橡皮棍子打了,余祥帅的头也破了。我们见打不过对方,于是和余祥巧、张世开、杨小林跑了,李振欢在哪里我没有见到。在我们跑的时候,我看到对方几个人将张世开的轿车挡风玻璃砸碎了,之后我报警了,我们又回到了现场,对方打我们的人都跑了。被告人俞达乐辨认出李振欢(三哥)、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3、被告人杨小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我和余祥巧、俞达乐、张世开一起在一饭店吃饭,期间俞达乐接到他老表电话,说在梅堰某商业银行斜对面那里出了点事,让他过去看看,然后俞达乐跟我们三人说“我老表在梅堰那边出了点事,我们去看看”,我们都同意了。之后由张世开开车,在去的路上,不知道是俞达乐还是余祥巧提出去余祥巧车子里把棍子拿上,以防打起来吃亏,之后张世开开车来到余祥巧车子那里并从他车内拿了两根塑料管和两根木棍。在去的路上,俞达乐又接到他老表电话催我们快点去。过了大概十几分钟,我们来到农村商业银行那里,看到有人在打俞达乐老表,当时我们四个人下车后就拿着棍子冲了过去打对方,对方看到后就往巷子里跑,但其中一个被我们堵住了,后该男子抓住俞达乐的棍子一头,余祥巧就用棍子打对方身上,之后对方来了7、8个拿着棍子等家伙的人冲出来,我们就和对方对打了几下。这个过程中,我左胳膊被对方棍子打到了,后来对方人多,我们打不过就跑,跑的时候我头部、背部、右肩部被对方用棍子打到了,俞达乐老表也不知道被打哪里去了,之后俞达乐报警了。被告人杨小林辨认出余祥巧、俞达乐、张世开,未辨认出李振欢。4、被告人余祥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我请张世开、俞达乐、杨小林在一小饭店吃饭,期间俞达乐接到他表哥电话。俞达乐挂了电话后跟我们说他哥在某商业银行那边游戏店里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看一下,我们都同意了,然后张世开开车带我们去。在路上,不知道谁提出要带点工具防身,车上其他人就说到我车上去拿棍子,之后张世开开车载着我们来到我停车的地方从我车里拿了2根木棍和2根塑料管,然后我们就往那个方向开。到了某商业银行旁小弄堂里,我们看到俞达乐的哥被人打,我们就过去,这时候我们看到对方有人拿木棍,于是我们四个人就回到张世开的车那里,从车后备箱拿出棍子,之后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一男子用木棍打我手臂一下,我也拿木棍打了对方,我后背还被人用棍子打了。打了2、3分钟后,我们就结束了,之后俞达乐报警了。当时我还看到对方将张世开的车给砸了。被告人余祥巧辨认出杨小林、俞达乐、张世开,未辨认出俞达乐的表哥。5、被告人张世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我、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在一小饭店吃饭喝酒,期间俞达乐接了一个电话。挂电话后俞达乐跟我们说他三哥跟别人起了纠纷,让我们跟他一起过去“架相”(撑场面的意思),我们三人都同意了。余祥巧提出说他车上有棍子,后来就从他的雅阁后备箱里拿了几根管子、棍子放到我车后备箱,之后我开着我的黑色雪弗兰载着他们一起去。在路上,俞达乐又好像接到电话,讲什么我不知道。我们来到梅堰大桥下面一条小街上停了下来,这时候余祥巧、俞达乐、杨小林三个人拿着棍子就冲过去了,我停好车后看到俞达乐他们跟对方十几个人打起来了,于是我也拿了一根塑料管冲过去帮忙打架。当时我拿塑料管往对方腿上抡,有无抡到我不知道,我就抡了两下,对方人多,余祥巧就喊不要打了,但对方没听继续打我们,我们就跑,我看到我停在路边的车子被他们砸了。被告人张世开辨认出俞达乐、余祥巧、杨小林。6、被告人欧阳晾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下午6点左右,一瘦高个男子在店里玩游戏机,他提出要赊账,我不同意,于是我们就打了起来,但被店里上班的老头拉开了。之后我很生气,就电话联系老三,跟他说“店里有人闹事,你带几个人过来帮我教训一下他”,当时店里老头及瘦高个男子应该都听到了。之后我看到瘦高个男子也打电话了,但讲什么我没听到。后来,店老头劝瘦高个男子走,因为他知道我叫人了,但瘦高个没有走。十分钟左右后,老三还没来,我就再次联系他,他说在路上。又过了一会,瘦高个出了游戏店,之后老三带了4个左右男子过来了,然后我跟老三说“对方已经出去了,要么一起出去看看,看看对方人在不在”,之后我们这些人来到游戏厅和梅新街路口并看到瘦高个男子,于是我上去打了他一巴掌,我这方其他人没有动手。这时候对方来了3、4个拿着木棒的男子冲过来打我们,我们就跑,但我被瘦高个拉住了,然后我被对方几个人用木棒打了几下。过了一会儿,发现没人打我了,我想跑回店里,刚到大门口就看到老三和瘦高个扭打在一起,于是我跑到吧台旁拿了一榔头,朝瘦高个背部、小腿、屁股上各打了一下,之后我又看到老三在地上捡了一块瓷砖砸了瘦高个头上一下,瘦高个就倒在地上了,老三这时候就往外走,我又用榔头朝瘦高个屁股和小腿上各打了一下,然后我将榔头给店老头让他放好。我发现自己头流血了,我就去医院了。后来我老板叫我去自首。被告人欧阳晾辨认出庞厚慧就是老三,李振欢就是与其发生纠纷并斗殴的瘦高个男子,未辨认出其他人。7、被告人庞厚慧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下午,我接到猴子电话,说他在游戏店里跟人发生口角了,对方说要叫人打他,让我过去帮他打架,还叫我叫点人过去,当时我正好跟小杰在一起,我就跟小杰说“梅堰游戏店里有人要打猴子”,让他一起帮忙打架,小杰同意了,之后我俩打车来到梅堰。到了后,小杰又遇到几个熟悉的人,问他们过来干嘛,对方说有人叫他们过来的,他们应该也是猴子叫过来的,然后我们一共五个人就来到游戏店。猴子见我们来了后就带我们到外面找对方,后在游戏店门口马路边上找到了对方,并与对方吵起来了,之后猴子打了对方一巴掌,这时候对方叫的人也过来了,从车上下来3个左右男子,手里都拿着木棍,冲过来打我们。当时我被打得退到院子里,一开始猴子打的男子勒住我脖子,我就从水池边拿了一块瓷砖往他脸上拍了过去,他额头被我拍破了,之后猴子拿着铁锤过来朝该男子屁股上打。然后我就出来了,在门口拿了一根木棍,跟对方拿着木棍的2名男子对打,后来我们其他人也过来了,对方看打不过我们就跑了,我就追,没有追上,我就砸了对方车子前挡风玻璃,之后我也跑了。被告人庞厚慧辨认出欧阳晾就是猴子,未辨认出其他人。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下午,一穿黑衣男子在游戏店里玩,要赊账,猴子不肯,于是他们打起来了,我就上去拉架,拉开他们后他们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来游戏店,他们的目的是到店里打架,具体叫的内容我记不清了。当时我问猴子他是否叫了人来店里,叫人过来会出事的,猴子讲叫的人已经来半路上了,我也问黑衣服的男子是不是叫人了,他没有理我就出店了。半小时后,猴子叫的人来到店里了,之后猴子他们就又出店了,之后我听到院子外有人打起来了。过了一会儿,猴子跑到游戏店里,他头上和身上都是血,然后猴子从吧台下面拿了一个榔头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当时看到猴子和另外一男子在院子里殴打穿黑衣服男子,另外那名男子还用一块白色东西砸黑色衣服男子头上,黑衣服男子就倒在地上了。之后猴子将榔头递给我,我看到榔头上有很多血,然后我就放在床下了,之后我就报警了。证人黄某辨认出欧阳晾就是猴子,李振欢就是黑衣服男子。9、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19时23分许,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商业银行门口有人打架。民警处警至现场,了解到系李振欢因在某游戏房因琐事与游戏房老板欧阳晾发生纠纷,后李振欢纠集杨小林、张世开、余祥巧、俞达乐与欧阳晾纠集的人互殴。案发后,李振欢、杨小林、张世开、余祥巧、俞达乐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欧阳晾及其纠集的人均逃跑。民警对杨小林、张世开、余祥巧、俞达乐传唤至派出所,李振欢因伤势严重被送至泽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振欢、杨小林、余祥巧、俞达乐的伤势均构成人体轻微伤。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6年6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杨小林、张世开、余祥巧、俞达乐刑事拘留。李振欢在医院治疗期间,派出所安排了联防队员蹲点,防止其逃跑。因伤势好转,2016年6月27日派出所民警至医院依法传唤李振欢接受讯问。当日被告人欧阳晾、庞厚慧至平望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欧阳晾、庞厚慧的伤势构成人体轻微伤。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被告人李振欢、欧阳晾、庞厚慧刑事拘留。经讯问,被告人杨小林、张世开、余祥巧、俞达乐供述了伙同他人受李振欢邀约后持木棍与对方人员互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振欢供述了纠集上述4人与对方互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庞厚慧供述了受欧阳晾指使与对方互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阳晾称只是叫庞厚慧来交班的,未叫其来打架,但之后又供述了斗殴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另外还有证人吕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势照片、价格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共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李振欢、欧阳晾系首要分子,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振欢、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积极参加者也即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及被告人庞厚慧相对于本方的首要分子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张世开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世开系一般参加者,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世开与同案犯俞达乐等人积极准备斗殴工具后赶往斗殴现场,并持塑料管与对方斗殴,行为积极,作用较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小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达乐、杨小林、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晾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晾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纠集庞厚慧等人与对方斗殴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被告人欧阳晾的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厚慧在斗殴过程中故意毁坏对方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杨小林、张世开、欧阳晾、庞厚慧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斗殴对方对于本案引发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振欢及欧阳晾在游戏店内发生口角、打斗后,又分别纠集人员意图报复对方,对于本案的引发作用相当,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李振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俞达乐、余祥巧、张世开、庞厚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小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欧阳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振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俞达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三、被告人杨小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四、被告人余祥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五、被告人张世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六、被告人欧阳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七、被告人庞厚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