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学安与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依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安,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依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103号原告:周学安,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工程项目经理,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依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路。诉讼代表人:李祎,宣城依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学安与被告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依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周学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学安申请撤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学安负担。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斐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