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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继建与杨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建,杨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461号原告:王继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和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继建诉被告杨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继建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