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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娟与被告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魏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64号原告王小娟,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小军,男,汉族,1974年7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娟与被告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娟承担。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