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娟与被告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魏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64号原告王小娟,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小军,男,汉族,1974年7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娟与被告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娟承担。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